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须知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须知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3-11-28 20:27:59 打印 字号: | |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须知

 

一、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非诉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文书确认该调解协议,赋予该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确认案件是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债务、分家析产、赡养、抚育、抚养、继承、相邻关系、婚约财产、宅基地、财产权属、合伙、农业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纠纷。 

三、对于属本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在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四、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五、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确认申请书;

(二)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调处达成的调解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复印件;

(四)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六)本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确认: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八、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九、人民调解协议经本院审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本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李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