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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人民法院部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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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28 18:02:12 打印 字号: | |

霍州市人民法院
部门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内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院内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令其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运转的工作运行机制,特制定本职责。
    部门工作职责
第一节   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二条   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的组织纪录;安排院领导的日常公务活动;协调院内其他部门的工作;搞好与其他单位和兄弟法院的工作协调。
第三条   文秘管理工作。负责各级来文来电的登记、传阅,本院文件的上报下发,各类文件的打印、复印工作;管理和使用本院印章,组织各类报刊的征订和发放;负责全院保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督办查办工作。督办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议定事项。
第五条   行政管理工作
(一)负责综合性或大型会议的会务组织、服务;
(二)负责财务、档案、车辆,通讯及计算机等办公设施管理;
(三)负责公务接待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四)负责办公物品、各种物资的购置、保管、申领、分配、发放;
(五)负责扣押物品管理工作;
(六)负责院办公楼、会议室、庭院的美化、绿化和卫生管理;
(七)负责房屋、公用设施和宿舍的管理和维修;
(八)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承担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组织人大代表来院视察,组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和走访人大代表工作;
第七条  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院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督办上级及同级党委、法院、人大等领导和本院领导批办事项;
第二节   政治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一)负责办理干部录用、任免、调配、职级调整、辞职、辞退、离休和人事调动等事项;
(二)负责办理法官资格审查、考试和等级评定与晋升等事项,组织对干部的审查、考核、考察和推荐提出使用意见;
(三)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传递;
(四)负责本院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和个人收入申报事宜;
(五)承办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党务宣教工作。
(一)拟订和实施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对本院干部进行思想政治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二)负责机关党组织工作,党员思想教育,党的组织生活和党支部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三)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办理各类奖惩事项;
第十条   机构及劳动工资管理。
(一)办理本院内部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的呈报、审批、拟订人员编制方案;
(二)管理本院干部的工资分配、定级、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福利;
(三)管理计划生育;
第十一条  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各部门调查研究本院在各项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掌握全院工作动态、研究、分析、总结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及时为领导指导工作提供信息和建议;组织开展有关本院工作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十二条  秘书工作。负责起草本院的工作计划、院领导讲话,综合性会议材料、人大报告、工作总结等涉及全院工作的综合性文件。
第十三条   信息工作。负责本院工作中各种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工作简报的编发工作,及时向党委、人大、上级法院报告本院工作的情况和动态。
第十四条   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本院的对外宣传工作和新闻单位的联通工作,积极协调与新闻单位的关系;负责审查新闻单位来院采访事宜。
第十五条   法官业务培训工作。制定法官教育规划和培训规划,组织干警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  老干部管理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召开例会,落实离退休干部的各项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对离退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
第三节   纪检组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协助院党组对全院干警进行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配合院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的情况;查处本院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九条   受理控告、检举、揭发本院干警的来信来访和本院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节  司法警察大队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负责本院庭审值庭、押解和看守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工作及宣判大会的警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维护本院办公秩序,承担警务值勤、值班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本院机关的安全警卫工作;单独或配合有关审判庭,执行局及其他部门执行传唤、拘传、拘留等司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管理司法警察的服装和警务器械。
第二十三条  负责武器、弹药管理。
第五节  立案庭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信访接待工作。接待人民群众的日常来信来访,做好院长接待日的安排、记录、督办工作。
第二十五条   立案工作。审查、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排期前调解工作。负责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并同意调解的案件,进行庭前调解。
第二十七条   排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诉讼费收取工作。负责核算、收取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负责上诉和返还案件的登记、移交工作。
第三十条    负责案件报结和各类案件的司法统计工作,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事务。设立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办理。(该工作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调查研究立案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整理工作信息,向档案室移交诉讼档案。
第六节  审判庭  法庭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根据分工和管辖,分别承担本院管辖的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民商案件、行政案件的一审、再审和重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办理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及减、缓、免交诉讼费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调查研究审判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第三十六条  整理审判信息,填报有关司法统计报表,收缴和移送赃款、赃物;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诉讼档案。
第三十七条  积极参加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各类案件的公开宣判大会和就地审理、就地宣判,以案讲法活动,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第三十八条  制订本部门审判工作规划、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九条   参加本部门专项整顿活动,总结年度工作。
第四十条  行政审判庭除上述职责外,还负责审查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合法性。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行执行;需要强制执行的,经立案庭转执行庭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判监督除上述职责外,还负责对审判工作各环节的程序和实体进行监督。负责各类案件卷宗的质量评查,对审判人员的案件质量进行考核和通报,并建档管理;负责对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的审查,对错案和不合格案件提出初审意见,提请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庭除上述职责外,还负责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节  执行局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   在院党组领导下,接受上级法院执行局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负责对本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挥和协调。抓好执行工作的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确定执行工作的任务、重点,接受上级法院执行局的管理和指挥;
(二)统一调度,使用全院的执行力量和装备,组织集中执行、委托和受托执行,各执行庭之间的交叉执行、专项执行、指定执行等事项;
(三)对本院执行工作中出现的争议进行协调和处理;
(四)调查研究执行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推广执行工作经验;
(五)负责对全院执行干警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整理执行工作信息,填报有关司法统计报表,管理执行费和案款;组织执行标的物的价值评估和拍卖、变卖工作,及时向档案室移交卷宗档案;
(七)执行局下设科室工作职责另行规定;

责任编辑:李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