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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人民法院党组织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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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28 18:00:16 打印 字号: | |
  霍州市人民法院

党组织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体现和加强党对本院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职能,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党组工作制度

   第一节  党组构成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党组是中共霍州市委设在本院的派出机构,是本院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职能是:在市委的领导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院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指导本院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团结全院干警,全面完成各项工作;对本院的审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改革措施,重要人事变动等作出决策、决定、决议。

   第四条 党组由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党组工作职责: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市委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示、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实际,部署落实;

   (二)讨论、通过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涉及本院全局的管理制度、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人员的调配、任免;考察培养后备干部;确定拟提请党委、人大审议的机构设置和任免事项;根据党章和干部奖惩条例的规定,讨论、决定对干部的表彰、奖励和惩处;

   (四)讨论、通过院党组或以本院名义呈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和请示;研究、部署和检查本院各项工作;

   (五)指导本院党总支工作。

   第二节  党组会议及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党组会议1个月召开1次。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还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七条 党组会议召开之前,由政治处主任提前3天将需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开会时间、地点预先通知党组成员。党组成员有需提交研究的议题,应提前报告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确定后,交政治处安排。党组会议由政治处主任负责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八条 党组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党组书记当场落实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也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对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会前,应尽量就会议讨论的内容征求其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十条 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要严守机密,不得外泄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党组议事规划:

   (一)党组在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二)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凡涉及干部任免等重要决定、决议的事宜,必须有2/3党组成员出席。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必须向主持人请假。

   (三)党组会议到会人员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决定、决议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决定、决议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少数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地执行集体的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党组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四)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党组成员应当按照分工,分别及时传达、贯彻、布置到有关部门,并努力按时完成工作。在执行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党组,由党组决定是否重新研究。

   (五)政治处应当当好党组的助手和参谋,并受党组委托,对各部门执行党组决定、决议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三节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每季节安排1次中心组学习活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强化改革进取意识,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应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安排1次民主生活会,时间原则上定为6月份和12月份。民主生活会前,政治处应广泛征求本院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议题和日程及时告知市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民主生活会应在回顾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党组成员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增强党组凝聚力。会后,由政治处将民主生活会记录及时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

   第十四条 党组成员与干警谈心制度。院长每年与中层副职以上干部每人谈心不少于1次;其他党组成员每年与所分管部门的干警每人谈话不少于1次,以谈话记录为依据。遇到下列情况时,党组成员必须与干警谈话:

   (一)干警岗位变动、职务升降、离退休时;获得重大荣誉表彰时;工作中出现缺点错误,受到处分时;

   (二)干警工作中遇到困难、挫折和矛盾,思想产生苦闷,要求向党组反映时;干警家庭发生天灾人祸或生活确有困难,包袱沉重、情绪低落时;

   (三)对干警考核、考察或民主测评后,需要向干警反映情况及其他情况需要谈话时。

   上述谈话,采取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院长认为有必要亲自与其谈话或分管院长、政治处建议院长与其谈话的,院长应及时与其谈话。

   第十五条 党组为干警办实事制度。党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警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有计划地予以解决。

   

   第三章   党总支工作制度

   第一节  党总支构成及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党总支在市委领导下,在院党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党总支由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党总支办公室设在政治处。

   第十八条 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委、院党组有关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配合行政领导抓好干警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制定和实施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计划;受党组委托,组织实施党员和全体干警的政治学习计划;

   (三)负责党支部领导班子的配备、管理和培训;对党支部进行党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帮助;检查、考核、表彰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围绕审判工作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负责党员发展工作;

   (五)配合纪检组抓好党员干部廉政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按时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二节  党总支议事规划

   第十九条 党总支会议制度。党总支会议由院党总支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总支会议每委度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临时举行。

   第二十条 党总支会议议程:

   (一)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指示;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和部署某个阶段党的工作;贯彻院党组的决定;

   (二)研究对党员进行党性、党纪、党风教育的方案和措施,讨论发展党员工作;

   (三)讨论对优秀党员的表彰和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的建议;

   (四)分析党员和先进分子的思想状况和党员队伍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的意见;

   (五)审议向上级党组织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党支部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三节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总支每年召开2次由全体委员参加的民主生活会,时间分别安排在6月和12月,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前,要通过谈心、座谈等途径,广泛征求各支部的意见和建议。会上,应通过认真地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出不足之处,确定整改措施。党总支民主生活会由纪检组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党课制度。每季度组织1次党课教育,时间安排在每季度的第1个月。

   第二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每年年底召开1次会议,根据各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培训对象名单,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经党组审查后,按规定安排其参加培训学习。符合条件的,按组织程序办理入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党小组、党员考核制度。党总支对党支部工作每年考核1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党支部自查:各党支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召开支委会,认真回顾一年的党建情况;召开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在广泛听取党员和非党员干警意见的基础上,向党总支写出自查报告,推荐优秀党小组和优秀党员;

   (二)党支部互评:召集党支部工作交流会,交换党支部工作书面经验,在交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党支部工作测评,评出优秀党支部、优秀党小组和优秀党员;

   (三)党总支检查、确认、上报:党总支采取检查党支部工作台帐,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等方法,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检查,对测评出的优秀党支部、优秀党小组和优秀党员进行确定,并上报市机关党委。

   

   第四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节  党支部构成与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在党总支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党组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由本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的职责:

   (一)按照党总支的计划和安排,宣传和执行上级党委及院党组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围绕审判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党总支制定的党员和干警学习计划,组织政治学习;

   (三)对本支部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其义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干警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

   第二节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每季度召开1次。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1次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内民主生活会,时间安排在每年5月和11月。

   第三十条 党员大会制度。每季度第1个月召开1次党员大会,由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会上,由党支部书记向全体党员报告近期工作,讨论下一阶段支部工作重点。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生活制度。每月组织1次党员组织生活、交流思想,学习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党费收缴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星期将本支部收取的党费上缴至党总支。
责任编辑:李兵平